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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23 篇文章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日益增多。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否定说日渐占上风。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法律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在法律关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权利救济的现实需要上,目前行政部门面临职权不清的困境,劳动者无法通过行政救济实现权利。由此,本文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基于智慧养老与“岗课赛证”融通的双重背景,以B职业学院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为研究对象,依据职业岗位的具体需求来开设专业课程,根据岗位能力、技能等级标准、技能等级证书要求以及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项目来设置课程内容。通过这种方法,旨在构建“岗课赛证”融通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科学文化水平以及相应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以老年人为中心”的为老服务意识、较强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也未扭转人口出生率低迷的现状。为了鼓励育龄妇女生育,改善人口结构,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政府逐步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但目前还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存在制度碎片化、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基金管理和监督有待加强等问题。笔者就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内涵、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提出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障制度框架、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科学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等对策。
本研究基于2021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构建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与养老责任认知之间的关联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发现,养老保险参保行为显著促进了养老责任认知的转变,使得老年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保障制度红利,而非单一依赖子女的经济支持,这种转变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及老年人养老观念现代化的体现。为更好地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满足其养老需求,本文提出加大养老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以及推动政府、老人、子女三方合力共担养老责任,建立更加多样的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议。
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不足,商业医疗保障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新型的惠民医疗保险可以助力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本文基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背景,分析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与普惠商业医疗保险的耦合机制,破除对普惠商业医疗保险存在必要性的质疑;通过对示范区浙江省10个地级市的普惠医疗保险产品进行案例对比分析,研究发现:我国普惠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目前存在逆选择风险较高、参与方责任担当不足、整体参保率较低、数据缺乏及宣传不足等问题,提出明确边界和职能、强化各方责任担当、合理定价明确既往症条款、实施数据共享及加大宣传力度等应对建议。
随着城乡倒置和家庭结构的空心化,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严重。基于2020年CHARLS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工具变量法和倾向值匹配法分析互助养老行为与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并使用两步法和Bootstrap法分析社会资本在其中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互助养老行为显著改善了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社会资本在互助养老行为与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之间起中介作用。基于此,建议积极倡导老年互助养老行为,加快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建设,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完善农村适老化公共设施,提高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水平。
随着失能老年人规模的扩大和传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来分散失能风险,满足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要。然而对49个试点地区的政策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参保对象、筹资渠道、待遇给付、失能评估标准上均存在不足。日本通过有效设计及运行介护保险制度,满足了大量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要,可作为有益借鉴。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参保对象应该覆盖全民,包括城乡居民和年轻人;采取多元、独立筹资渠道,强调个人缴费责任;将失智和高风险人群纳入给付范围,树立事前预防保障理念;鼓励多方力量采取全国统一的失能评估量表开展评估工作。
近些年,零工市场虽解决了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却因较高的工伤风险和较低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使得这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地带。本文利用博弈理论,分析认为零工群体工伤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此,政府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规范零工市场管理,促进补充性工伤保险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尤其是对该规定中“48小时”的设定、“经抢救”的必经要件以及对“死亡”的认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的自主决定权与“经抢救”规定之间的矛盾冲突;“48小时”的设定可能会诱发道德问题;对死亡是否可逆存在误区以及“48小时”起算时间点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对此,可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可将现实中的消极治疗分类讨论,分别予以规定,同时明确对职工存活的可能性和救治必要性判断的具体考量因素;也可通过引入司法鉴定代替“48小时”的设定;若仍坚持“48小时”的规定,可明确起算时间点。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朝着专业化、多元化、数字化的方向深化发展,保险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正从保险销售、保险理赔等基础运营人才向保险精算、风险管理、数据分析等技能人才转变。为了适应保险人才需求的转变,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加强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努力提高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但是仍然存在师资队伍欠缺、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学生实操能力较弱、企业参与度较低等突出问题。以上的问题需要政府、学校、企业、学生等多方参与,通过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开发多元化的保险专业课程、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健全综合性的激励机制等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现学生就业、学校发展、企业盈利的共赢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