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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随着社会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日益增多。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否定说日渐占上风。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参保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法律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在法律关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权利救济的现实需要上,目前行政部门面临职权不清的困境,劳动者无法通过行政救济实现权利。由此,本文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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