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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23 篇文章人口死亡率是评估寿险产品风险和确定保费定价策略的关键指标。基于2000—2020年中国分城乡、性别的人口粗死亡率数据,本文对比了传统的二维Whittaker修匀模型以及近些年得到广泛验证的二维离散Beta核修匀模型和二维泊松P-样条修匀模型的修匀效果。结果显示:二维Whittaker修匀结果的光滑度最好,另外两种模型的修匀结果光滑度在不同人口群体中存在差异。总体来看,二维离散Beta核修匀结果的拟合度最优。三种死亡率修匀模型均会低估边端年龄的死亡率,各模型的低估程度在不同人口群体中存在差异。在对人口死亡率进行修匀时,应根据研究的实际问题和人口特征选取对应的修匀模型,也可以考虑用组合模型的方式进行修匀。
本文基于CLHLS2018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家庭照料会显著增加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照料时长与老年人医疗费用之间呈现“倒U型”这一结论。这一结论通过变换解释变量和倾向得分匹配后依然稳健。另外,进行分组回归发现,家庭照料对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居住在农村、失能程度较高、年龄在65岁到80岁之间的老年人医疗费用提高幅度更大。建议推行家庭非正式照料政策,提高家庭照料者技能水平,加快医疗保障多元化体系建设,实现医疗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与养老需求。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养老金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在个人层面,居民的储蓄心理转变难、投资教育欠缺、参保机会不均等问题导致了个人养老金的账户空置率高;在制度层面,资金支取不灵活、税优制度欠完善、缴费上限低等问题降低了参加个人养老金的热情;在产品层面,产品供给有限、同质化严重、收益率保守等问题同样降低了居民参与积极性。为此,本文提出加强投资教育,促进储蓄转化;激活制度灵活性,提高吸引力;优化产品服务,契合养老需求等建议。
法律法规是治理制度安排的基础,保险治理法律法规的建设状况能够科学地刻画中国式保险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本文在界定保险治理、保险业治理、保险机构治理和保险公司治理内涵的基础上,手工整理了我国1979年保险业复业至2022年年末总计44年期间各类主体出台的1000部保险治理法律法规文件,并基于整理的文件进行了总体分析和具体分析。在总体分析中,本文详细梳理了我国保险治理法律法规的发展脉络,划分了我国保险治理的发展阶段,并从发布主体、修改次数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具体分析中,本文根据治理内容不同,将保险治理法律法规文件细分至多个层级。最后,本文提出了中国式保险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六点结论和四点展望。
农产品收入保险同时承保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为农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切实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受不同自然和市场环境影响,不同地区面临的风险特点不尽相同,对收入保险实施地区差异化定价符合精算定价公平性原则,有利于收入保险进一步向精细化运作发展。本文以黑龙江省大豆为例,基于参数法及Copula函数对不同地市大豆收入保险进行费率厘定,并在纯费率差异化厘定的基础上,基于不同地区风险波动程度差异,引入差异化风险附加,以期使农产品收入保险费率厘定更加合理。
处理好养老问题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以房养老”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养老压力,但在我国推广遇冷。基于此,通过介绍“以房养老”在我国的试点推广情况,分析该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及推广遇冷的原因,提出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宣传力度和人才培养力度等建议。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安全保险存在诸多挑战,承保范围不足是其重要表现之一。本文分析了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网络安全保险承保范围的现状和问题,指出了其承保范围面临的困境,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路径,最后从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及保险供给主体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其承保范围的保障措施。
本文以2011—2020年中国31个省份为研究对象,运用多重中介模型,实证探究了金融数字化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传导机制。研究表明:金融数字化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这种影响存在区域和险种差异:东部地区金融数字化对保险业发展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中西部地区这一影响则不显著;金融数字化对人身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程度要高于对财产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程度;金融数字化经由区域创新和区城经济发展的链式中介传导作用影响保险业发展。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数字化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路径的研究,为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理论参考与政策依据。
随着车险综改政策的推进,财险市场保费收入增速下滑,赔付成本持续攀升,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财险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经营压力凸显。文章基于综改政策实施以来对A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状况的分析,提出在加强承保质效、强化理赔管控、提高服务水平和聚焦科技赋能等方面持续优化管理的建议。
保险人说明义务作为一种具有强烈法定性的先合同义务,对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分为一般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重塑,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中的一种,亦应结合新规,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细化重组,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标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予以再分类,分为与投保人无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义务以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