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官方网站
ISSN 1673-1360CN 43-1434/F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PORTAL

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2000年05期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8
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2000年05期

本期目录共 28 篇文章

1

泰菲两国开放保险市场的启示

李宏祥

<正> 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定局。中国保险市场在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渐接轨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资保险企业的巨大冲击。本文拟从WTO关于开放保险市场的规定以及泰、菲两国开放保险市场以来的实践,对我国“人世”前后保险业应采取的对策作一初步探索。

0页码DOI:
2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研究(上)

李爱琴

<正> 随着我国保险业向产业化转轨,保险市场的主体迅速增加,不规范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盲目追求市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不计风险、不计效益的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占财产保险业务“半壁江山”的机动车辆保险,更是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经营风险愈来愈大。笔者从业务实践和广泛的调查中看到,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贯穿于经营决策——条款制定——承保签单——查勘理赔——内务管理的全过程。

7页码DOI:
3

保险公司上市筹资中的问题与对策

王霞

<正> 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官员在“中国21世纪保险国际论坛”表示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中国保险公司面临入世后与国外同业展开竞争的压力,而目前保险企业的资本金规模相对弱小,这使得中国保险业在入世后很难与资金雄厚的外国公司相抗衡。面对这一困境,积极促进保险公司上市筹资,不失为中国保险业的一项现实选择。这是一项需要从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以及有关各方面协同建设、共同创造条件的系统工程。本文拟对目前保险公司上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以期从战略上进一步澄清认识,理顺思想,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1页码DOI:
4

寿险回佣小议

王向红

<正> 寿险回佣是指寿险营销员为诱使顾客投保而向其返还部分佣金或提供其它利益的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将寿险回佣视为违法行为。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八章第5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寿险回佣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但它在各国寿险市场开拓时期却普遍存在,并被引起广泛讨论。

0页码DOI:
5

小议“保险手续费”

彭雪梅

<正> 保险手续费是保险人根据保险代理人代办业务的险种和服务质量,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报酬。对于保险手续费,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角度,往往有着不同的看法。许多客户认为按保费收入提成的保险手续费加大了保险成本,使保险商品价格上升,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而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这种心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他们投保的积极性,以至一些客户把回佣作为他们投保的条件。而保险代理人则认为,保险手续费是他们的劳动报酬,是他们应该得到的。保险公司对此的看法是,客户不了解保险公司的运作,误解了保险手续费的性质,手续费不是所谓的提成,手续费的来源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成本核算的问题,与客户无关,客户应该关心的是险种是否适合他们的需求。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该如何认识保险手续费呢?下面笔者就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保险手续费的问题进行分析。

1页码DOI:
6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初探

叶利军

<正>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作为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特有的劳动经济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的途径之一,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表现 我国经济经过一段时期的快速发展后,已告别了短缺,进入了以体制转轨和发展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大调整时期。无论是体制转轨,还是发展转型,都必须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体制转轨,要求国有企业由高就业、低效益、高积累的生产单位转变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目标的微观经济主体。发展转型,要求国有企业主要通过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员工素质提高等来推动经济增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安置城镇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场所,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据有关部门估计,国有企业的冗员在20世纪80年代末占职工总数的25%~30%。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侵蚀资本的现象,此是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必然显性化。大量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可避免地进遇到失业的阵痛。

3页码DOI:
7

保险利益研究中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彭利、曾好、姚渝商榷

偶见

<正> 彭利、曾好、姚渝三位作者于《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撰文《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探讨》(下称《探讨》),文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阅后深得启发,然对文中几个基本概念想提出自己的不同观点,以共商榷。 一、保险利益应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探讨》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据此,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2页码DOI:
8

寿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业的探讨

皇甫翔华, 杨生斌

<正> 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收益率低是目前我国寿险业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它严重阻碍了我国民族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为寿险资金寻求一种收益高、风险小(即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是我国保险界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从分析房地产投资的特点、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入手,在阐述房地产投资的各种具体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寿险资金进行房地产投资的基本思路,试图为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寻求一种新的方式。 一、房地产投资的特点及寿险投资于房地产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投资是一种将资本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和房地产金融活动,以期获得最大限度利润的经济行为。寿险投资于房地产的必要性,一方面是由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是由房地产投资所特有特性所决定的,具体说来,房地产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0页码DOI:
9

从十堰市的区位优势看西部开发中的保险机遇

岳安喜

<正> 地处我国中西部结合部、毗邻鄂豫陕渝的十堰市,被国家列入了西部大开发范围之内。基于十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区位优势,市委、市政府提出将十堰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支点,建立“Y”型“中央经济走廊”的战略构想。商业保险公司在西部开发的大好环境下,如何抓住这个大好机遇,充分发展自己,发挥经济补偿的职能作用,力争有所作为?笔者结合十堰市的情况谈点初浅认识。

0页码DOI:
10

对几种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讨

张徐, 阎建军

<正> 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般会计制度建立了一般的会计成本核算原则,但由于保险企业所经营的是特殊商品,所以成本核算也有其特殊性。保险成本的特殊性体现在特定的会计期间到期时,部分赔案的最终赔偿额还无法确定,尤其是非寿险,正是由于案发时间和最终赔付有较长的时滞,因而保险企业必须估计风险成本数额并建立未决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由于企业所采取的估计的方法不同,得出的金额差异会很大,所以实际工作中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选取很重要,但我国的保险企业对这方面的工作往往只因袭惯例作法,由于诸多原因没有深入探讨,因而也无法作出优化选择。本文基于会

12页码DOI:
上一页下一页
第 1 页,共 3 页 · 显示第 1-1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