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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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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997年04期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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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共 19 篇文章

1

基于自调节式动态聚类的保户分析系统

陈彦仓

<正> 一、保户的聚类分析 在寿险业务员的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识别和判断潜在的客户,并对其投保的可能性作出估计,但是,只靠人的直观判断和推理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在一般情况下,某个特定的地区,对某个特定的业务员,他(她)的客户对象往往呈现出某种聚类分布,如果抓住了这个规律,便可对某一新客户的投保潜力作出预测,以指导下一步的工作。 首先要确定已投保的客户分为多少类,每类由哪些客户组成,然后,以此为标准,将新客户归为某一类,并衡量其投保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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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应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险

李珊, 王谊, 徐蓁

<正> 雇主责任险始于19世纪80年代时期,是责任险中最早兴起并最早进入法定强制实施时代的险种、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投保雇主责任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西方国家广大劳工为保护自身利益长期斗争而取得的结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所有国营单位职工的生活福利得到保证,其疾病、伤残、死亡以及老年退休后的生活,均又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社会保障。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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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思考

袁建华, 刘春燕

<正> 一、回顾 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在中国的总体经济对外开放的前提下进行的,没有对外开放的总体政策,就不可能有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局面。保险业的逐步对外开放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自从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进行保险对外开放的试验以来,先后有美国友邦国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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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利弊分析

邹扬

<正> 我国《保险法》第91条明确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至于《保险法》颁布前已经兼营的保险公司,其“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已从法律上严格禁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互兼营,保险公司只能申请经营财产险与人身险中的一类。我国《保险法》对产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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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寿险业的发展及其启示

辛欣

<正> 一、发展概况 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目标的保险业务。目前日本已是寿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世界前五大寿险公司中日本占了三个,在世界前十大寿险公司中日本占了六个,在世界前二十大寿险公司中日本占了十个(见下表)。另据(Sigma)统计,1992年,日本寿险保费高达2364亿美元,高于美国(2164亿美元)和英国(661亿美元)等国家;日本也是寿险密度(即人均寿险保费)最高的国家,达到1902美元,高于瑞士和英国(分别为1692美元和1142美元);日本同样名列寿险深度(即寿险保费占GDP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中,为6.3%,仅低于南非和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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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石均明

<正> 早在1985年,党中央发布的《七·五建议》中就曾明确指出:“社会保障要坚持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改革方向,社会保障机构要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统一管起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又明确指出:“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严重地防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此,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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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思考

张亚南

<正>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管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活动。保险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就是根据保险事物的客观规律,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领导等职能作用于管理对象,使管理对象适应外部环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的一种经营活动。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才能产生更大的经营效益,才能用尽量少的价值创造尽量多的使用价值。保险企业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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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在寿险合同中的特殊体现

朱铭来

<正>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一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循此项原则。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有更高的要求,因此称最大诚信。最大城信原则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两方面:告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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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寿险再求发展之对策

翟翔云

<正>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家全国性专业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性保险公司。它诞生于世纪之交,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之中,起步于原人保公司的人身险业务基础之上。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担负着为人民群众提供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障的光荣任务。 随着我国的保险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各家保险公司无论国营还是股份制,无论全国性还是区域性,也无论合资还是外国独资,都在纷纷抢占市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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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兼业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张绪风

<正> 一、目前保险兼业代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兼业代理人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生效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专章对兼业代理人的从业条件、申报规则、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指出:“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且要求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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