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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轻化工大学人文学院
明嘉靖中叶,四川夔州府新宁县发生一起绝户田纷争案,涉案双方因绝户田继承分配不均而矛盾激化,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数次兴起词讼。最终,地方官府按照财产均分的原则,将双方所争土地平均分配,并依据“不应得为而为之”律对多占土地者予以惩罚。然而,从明朝政府制定的律例条文来看,不论是民人侵占他人田宅还是宗族成员告争家产田土,皆有相应条款可以参照,无须采用“不应得为而为之”这一兜底条文。“不应得为而为之”律的滥用,不仅直接导致审判结果的改变,还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这也提示在重新认识“不应得为而为之”律的时候,其擅断滥刑的消极一面仍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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