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商标应注明处方
戴月笙
<正> 编辑同志: 中成药(即丸散丹膏)各地制药厂皆有生产,一般在商标上列有以下几项说明: 处方(或称主要成分,主要原料、组成药物),功能与主治,服法(或称用量),注意事项(或称禁忌),贮存。但自“文革”以来这个应有的程序却没有了,多数生产单位在商标上仅注明“功能、主治、服法”。对主要的处方一项给省略去(最近某县制药厂,福建某某制药厂所生产的“天麻密环菌片”即是一例)。当然有的中成药是古方已有之,如“八珍丸”,“十全大补丸”,“六一散”等等,这是无须作处方说明的。但是有些生产单位失却严密的组方,或配料不全,以致出现了“处方”一项写“××药等”.为了使用药者了解成药功能,个人处议: 一、应注明处方,不能在处方项下统曰“××药等”.每种中成药应形成一个传统。如福州中药制药厂所生产的“丸散丹膏”已享有声誉,究其因不外:①严密组方;②详细介绍组成药物,主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