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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正> 中国保险法的现实障碍 (一) 中国保险立法面临的障碍 1.保险立法内容上的障碍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业的发展是从强制保险开始的,因此,直到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前我国的保险立法都带有浓厚的行政立法色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保险制度的需求,保险立法正逐步改变立法格式和内容的行政色彩。但立法内容仍显得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主要表现在: (1) 某些保险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其一,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不明确。一般情况下,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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