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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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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合同法角度诠释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

杨军

[1]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 / 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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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合同法的颁布打破了以前合同立法“三分天下”的局面,与市场经济及国际惯例接轨,是我国法制工作的又一里程碑。新合同法必将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其它法律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从新合同法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会得到一些崭新的内容与诠释。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告知义务,仅指投保人订约前与订约时,向保险人据实申报、陈述。而广义的告知义务,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知的和应知的与危险有关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出申报、陈述。本文中,笔者持广义说。下面,我从新合同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如实告知义务作一些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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