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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台湾产物保险核保学会荣誉理事长
<正> 一、前言 再保险为保险的保险。何谓保险,自契约的观点或从效力的观点,各有所说,要皆以危险的移转为本。申言之,原保险的保险承受要保人的危险移转,再保险的保险,则承担原保险的危险移转。再保险虽然承受危险的移转,其契约乃自原契约独立之契约,当事人为原保险人(被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其契约型态为不定型契约,且法令对其规范极为简陋。考其原因,再保险之当事人均为保险业者,无须保护任何一方。在实际的运用上,法律对于原保险契约的解释,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但对于再保险契约则为缺如,反认为无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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