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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正> 为了防止使保险成为赌博性或投机性活动,防止投保人不当得利甚至为此而制造道德危险威胁保险标的的安全,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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