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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西南财经大学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会计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向保单持有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以前,应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我国目前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计量问题的研究中,主要是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来探讨不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而没有从会计的角度来研究其计量属性.保险合同属于金融工具,而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因此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也应是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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