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建设
赵旭光
[1]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017年 第04期页码:78-838 次引用
文献信息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两种法益:公民的私法益和社会的公共法益。环境损害的救济包括个别化救济与社会化救济两种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损害救济集中于个别化渠道,在责任承担、损害阻止、损害预防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社会化救济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诉权行使便利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合理、与行政诉讼法协调一致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及"有案必移,有案必立"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关键词
环境损害个别化救济社会化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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