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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域下第三次分配的法制保障

杨思斌[1]李德健[2]

[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

[2]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023年 第01期页码28-3511 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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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摘要

作为实施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的重要路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民间非营利组织或活动而实现的自愿性资源分配,因此需要建构以自治性、公信力与规模化为目标的非营利法制体系来为之保驾护航。据此反思现有制度,以部分非营利形态自治性受限、非营利形态治理低效、财税优惠等促进机制严重不足为代表的制度缺陷明显有违这些目标,抑制了第三次分配事业的长远发展。在《慈善法》修订与其他非营利领域立法之际,应重申自治性、公信力与规模化三大目标,并在非营利领域贯彻章程自治与活动自愿原则、强化民间非营利形态有效治理、完善财税优惠等各类促进机制,从而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潜能。

关键词

第三次分配非营利组织慈善非营利法制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共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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