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2]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三种表达模式。地方立法遵循明确本质属性、立足历史实践、突出典型特征等逻辑进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增强了事实与规范的相对称,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实关系”达成了相对“统一”。目前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时,应当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兼容并蓄,择善而从,同时还应当处理好其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实现与特别法人定位的有效衔接,正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化问题,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以确保法律概念界定的科学性和适用范围的准确性。
本文版权归编辑部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