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股东提案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共益权与固有权,旨在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制衡董事会权力,并促进公司治理民主与社会责任履行。然而在实践中,该权利常遭滥用或不当限制,影响公司治理效率与股东权益平衡。新《公司法》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核心在于确立股东提案权作为打破董事会议程垄断的机制,以推动股东表达、信息透明与决策民主。股东提案权的正当性源于共益权属性与公司治理效能,功能包括治理民主、监督制衡与社会责任三个维度,但该权利的行使存在内在界限,滥用可能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与治理效率。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司利益的双重法理约束,应明确股东提案权的内外边界与董事会审查权边界。通过借鉴比较法与本土解释论,构建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分层审查框架,确立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三阶审查标准。最后,为平衡股东民主与治理效率,应构建“事前行为保全+事后分层矫正”的双层救济机制,以弥补现有救济不足,确保股东提案权争议得到高效、公正解决。
本文版权归编辑部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