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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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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诉权边界

师范[1]
马小花[1]
孙翼[2]
常晓虎[2]

[1]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2]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 / 42卷 / 06期19-27
3 次引用

摘要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起诉权,旨在构建未成年人私益与公益诉讼双轨保护格局,为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和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界定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准确理解“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受损”的相关内涵,一切关乎未成年人“身、心、情、意、志”的现实利益与发展利益均应界定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边界,既要基于维护社会公益,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把握好职责界限,防止盲目扩张诉权。当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损时,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其提起公益诉讼之职责;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履行其督促、支持提起诉讼之职责;当依靠行政手段即可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职。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受案范围诉权边界

参考文献

共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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