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南繁研究院
[2]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3] 贵州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加快数据确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单一的企业数据确权模式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困境,无法满足不同企业数据的保护与利用需求。而企业数据复合确权模式在强调企业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不同企业数据所承载的不同数据主体利益,可以有效保护不同企业数据的权益。根据数据内容来源与处理阶段的不同,可将企业数据分为企业原生数据及其相应衍生数据、企业数据集合、企业数据产品。依据劳动赋权理论与法人人格理论,对于企业原生数据及其相应衍生数据,可采用所有权保护模式;基于非创造性与“作品相关”性,对于企业数据集合可采用邻接权保护模式;基于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对于企业数据产品可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采用不同的复合数据确权模式,以此加强企业数据财产利益的周延保护,促进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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