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主办
<正>终于有机会采访到顾大松教授,首当其冲就问到这两年频发的针对驾驶员的危险行为及恶性事件。顾教授认为,按照现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乘客的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针对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以参考危险驾驶罪。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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