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1]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司马迁对“法家”的认识是“法家”认识史上的重要阶段,应结合其父司马谈的定义(内涵)和《史记》本身的书写(外延)来界定。将法家诸子作为传主看待,《史记》的书写有独传、合传、家传三种类型。独传类型中,对商鞅的书写显示出了典型的法家特征,对李斯的书写法家色彩则显得略逊。合传类型中,对韩非与吴起的书写具有法家色彩,申不害、李悝、慎到等人似未被司马迁纳入法家。家传类型中,子产亦未被纳入法家。司马迁对法家的书写在一定程度上补全了司马谈对法家的定义,具有偏传主的倾向,但却显示出了历史书写与思想史书写的错位,具有重要的学术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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