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1] 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人类重要的生活空间,其在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诸多新型犯罪的滋生与蔓延提供了土壤。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辱骂恐吓型与虚假信息型两种,对其进行规制不仅有利于约束恶意言论、维护国家与社会秩序,而且符合刑法的秩序价值与言论自由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领域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时,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及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利于刑法法益价值的发挥。为了确保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准确适用,保证定罪量刑的合理化,有必要从明确网络空间的界定、明确“虚假信息”的界限、明确“严重混乱”的实质标准、明确主观层面“明知”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着手探析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以切实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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