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1]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私权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还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价值平衡。公共利益优位原则作为一项国内外公认的价值位阶原则,构成了公共利益限缩个人信息权益的正当基础。但过度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泛化滥用,进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公共利益规则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界定模糊、利益代表主体复杂多元、司法适用与监督制度缺位等问题,加剧了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失衡。鉴于此,应当借助公共利益层次性差异区分理论,明晰公共利益之内涵、外延,从行政主体、企业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三个角度厘清各类主体权益之定位,合理界定司法适用的范围并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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