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1]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
自动驾驶技术的规制逻辑源于法律主义与技术革命的冲突。技术革命对法律秩序的冲击具有多维穿透性,在自动驾驶技术开始广泛商业化应用的背景下,基于风险行政理论与算法治理的融合升级、宪法价值向数字人权的平衡延伸、产业政策与数字行政法的协同创新,行政法规制介入自动驾驶技术具有正当性基础。尽管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在国际上领跑,但当前自动驾驶技术行政法规制体系仍然存在适配困境,主要体现在规范体系的碎片化表现、监管工具的技术性缺失、责任体系的结构性矛盾等方面。为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健康发展并造福社会,需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制体系,分别是重塑立法框架、升级监管模式、重构责任体系、强化宪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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