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of Langfang Teachers University
[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行政法务系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获取商业秘密时,不知且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秘密系他人非法获取或披露的民事主体。当前,因离职员工所引发的此类侵权争议,已成为制约自动驾驶领域创新与公平竞争的重要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误读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导致裁判标准模糊、尺度不一。通过比较域外模式可知,美国基于客观事实推定的“有理由知道”路径更具借鉴价值。为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产业创新,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补充“善意第三人”责任豁免与“获取后知情”条款,并在司法层面构建包含“四步审查流程”与“三阶段责任体系”的客观化裁判框架,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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