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N RI XIAO FANG
[1]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责任能力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四种不予处罚类型共同构成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框架下的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除“无责任能力不罚”外,其他三种不予处罚类型普遍存在语义模糊、判断标准不明确、主观恣意性强等问题,消防机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和大量消防技术规范的客观存在,又给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在消防执法领域的恰当运用增加了难度。通过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逐一对后三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在消防执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实现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在消防执法领域的恰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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