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N RI XIAO FANG
[1]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丽水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随着近几年消防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有较大提升,"遇有火情,及时拨打119报警"的常识深入人心,但仍有些当事人不愿报警、不敢报警,导致贻误火灾救援的最佳时机,进而导致矛盾纠纷加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结合青田县某火灾调查案例,探讨"不及时报告火警"案件办理程序,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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