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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主办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增设了"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自新法颁布实施以来,使用"互联网专条"作为裁判依据的频率较低.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互联网专条"的列举式条款应予以补充,增设针对"擅自抓取、使用他人数据行为""软件干扰行为""流量劫持行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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