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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主办
[1]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界定回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回购行为,也不同于基于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的回购行为分层次界定为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强制缔约行为及强制缔约行为中的强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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