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裁量规制——以行政裁量一元论为中心的考察
彭虎虎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025年 41卷 第02期页码:72-770 次引用
文献信息
摘要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正式确立了“首违不罚”制度,这既有利于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也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但囿于该条款规定的原则性,“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易产生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裁量瑕疵。为切实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规范主义理念指导下,以行政裁量一元论为中心构造“首违不罚”制度适用的裁量基准,具体涵盖以“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为核心的要件裁量基准,以及以“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对象的效果裁量基准。
关键词
公安行政执法首违不罚规制裁量基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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