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述变通”思想下的元代干名犯义制度
马晓杰宋磊
[1] 河北大学法学院
2025年 41卷 第01期页码:42-470 次引用
文献信息
摘要
元朝政府基于汉地重心主义的理念,将草原的忠孝伦理与儒家亲亲尊尊思想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干名犯义制度,这是一种以严刑禁止家族内卑幼告发尊长、奴婢告发主人等来维护儒家伦理的制度。元朝的干名犯义制度在继承以往容隐制度的基础上,将雇佣者纳入惩戒范围,并将规制内容扩展至“伤风化”和“失人伦”等行为。但作为元朝“祖述变通”思想影响下的产物,干名犯义制度不但继承了以往汉法中容隐制度的例外情形,还保有蒙元习俗中对干名犯义的排斥。干名犯义突破唐宋亲亲相隐的局限,奠定了明清亲属容隐的范式,证明了中华法治文明是由多民族共同铸造的。
关键词
祖述变通干名犯义儒家礼制中国多元一体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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