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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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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1995年 / 04期浅议在人保条款中增加船舶适航性条款的必要性

浅议在人保条款中增加船舶适航性条款的必要性

陆荣华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5年 / 04期
5 次引用

摘要

<正> 一、协会船舶适航条款的实用性 当我们将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CIC条款)与其相对等的伦敦协会条款(简称ICC条款)进行比较时会发现,它们之间除了保险责任范围有一定的区别外,除外责任条款也略有所异。特别是人保条款中没有关于承运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时的免责规定。伦敦协会条款规定因船舶不适航(unseaworthiness),船舶、车辆、集装箱不适货(unfitness)造成的货物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列为除外责任,但又补充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在事先不知道(noprivy)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的情况下,保险人可放弃被保险人对船舶适航性及适货性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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