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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正> 近年来,游源芬同志发表了一系列探讨保险合同主体的文章,文章重复着同一错误,即将投保人误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游源芬同志称之为替保人),《学报》1996年第一期所刊《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之异议——与(保险学原理)一书商榷》(下称《游文》)以此错误理解为出发点,对《保险学原理》中有关观点提出了批评。笔者认为,将投保人理解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错误的,且与我国《保险法》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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