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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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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1997年 / 03期本案保险人不得比例赔偿——与肖开颜同志商榷

本案保险人不得比例赔偿——与肖开颜同志商榷

偶见

[1]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年 / 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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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刊登肖开颜《这笔赔款如何给付》一文,文中就保险人对该案处理的诸种意见作了介绍,并主张该案应按已缴纳及视同已缴纳保险费比例赔偿。笔者认为本案属应当全额赔偿范畴。 案情梗概:1995年12月,运输公司将其21艘货船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保险费投保时缴40%计4.8万元,余款每月15日前交1.2万元,分6个月缴清,如未按期缴纳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1996年1、2月投保人如期缴付了当期保险费。3、4月份应付保险费,投保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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