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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黑龙江大学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构成了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适用的理论障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的学说,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存在论域偏差以及对法律的解释方法错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契约性本质,并契合《保险法》的自身价值追求,体现了《保险法》的价值底蕴,因此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应当采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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