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URNAL PORTAL
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在2003和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分别实施了工伤保险和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使之成为我国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两大支柱。然而,两者都属于统筹的风险自保模式,缺乏市场杠杆对社会资金与资源的牵引利用,其已不足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为扭转此局面,强调主动安全预防和费率浮动的安责险制度便呼之欲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把安责险(商业保险)这种社会力量嵌入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机制之中,构筑起高危行业灾害救济的"第三支柱"。这一措施对促进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具有特殊意义。
本文版权归编辑部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