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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国外保险诈骗罪立法有罪名独立式和罪名从属式两种模式,其各有优劣。而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社会危险性和提高人们对保险诈骗罪的鉴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现实需要看,在我国对保险诈骗罪采取罪名独立式的立法模式具有合理性。同时,保险诈骗罪采取法典化与依附式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有利于实现保险刑事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协调。
张利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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