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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一年多来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归责原则”显失公平,二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有实施细则,三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落实,反映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仓促、思维逻辑的不严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中各关系方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切实保护。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问题,需要与国际接轨,体现人文关怀,但需要有一个过程,应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在实践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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