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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天津师范大学
美国保险法上的"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传统合同救济办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其法律价值目标是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然而这一原则在顺应司法实践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难以避免的缺陷。通过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的涉及合理期待原则应用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即应当在尊重被保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合同目的的需求和防止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中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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