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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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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1996年 / 05期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邹扬

[1]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 / 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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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由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做出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始归于消灭。解除权可因法定或约定取得,故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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