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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依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律规定已暴露出其立法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结合案例,对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进行了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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