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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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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1998年 / 04期论再保险契约中的同一命运条款(下)

论再保险契约中的同一命运条款(下)

陈继尧

[1] 台湾产物保险核保学会荣誉理事长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8年 / 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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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 前言 中国人的诚信观念是“诚”中“信”外。即“诚”怀于中,“信”乃形之于外。“信”属于行动方面,人人可见,“诚”属意念方面,为内在的。信之本,在于诚,而诚之行为,在于信,诚信在生活上为一般行为的准则。 在民主的法制社会,诚信亦为履行契约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明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以涵盖所有之民事法律行为。足见诚信原则之要求,不限于债权债务之行为与履行,举凡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其行使与履行,皆应依诚信。 日本民法,以诚信原则为帝王条项,列于首条,为: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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