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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主办
[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正> 一、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吴某于1997年5月9日向厦门某保险分公司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平安长寿险11万元(含住院医疗险1万元),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为吴某6岁的女儿,被保险人吴某在投保之前接受了保险公司的体格检查(未抽血),体验结果为健康。吴某于体检后第二天向保险公司交纳第一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分别签发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长寿险两份保险单,保险合同发生效力。1998年6月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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