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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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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兼谈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和适用

张燕
邱达春

[1]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 / 06期
2 次引用

摘要

<正>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疑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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