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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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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2003年 / 02期《保险法》放松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的原因及立法比较

《保险法》放松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的原因及立法比较

蔡秋杰

[1] 武汉大学商学院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 / 02期
2 次引用

摘要

<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将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现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新增了保险公司不按规定将条款和费率报送审批的法律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改为特定险种由监管机构事先审批,体现了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支持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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