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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3-1360CN 43-14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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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海商法》告知义务违反处理制度并不相同——与杨利田老师商榷

偶见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 / 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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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杨利田老师于《上海保险》1996年第8期撰文《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立法之比较》提出,比较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与《海商法》第233条第2款,“其基本的精神是一致的,但表述时采用的角度不同。海商法的表达方式为:如隐瞒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无影响,保险人应赔偿。而保险法的表达方式为:如隐瞒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比较而言,海商法的表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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