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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过刊浏览2023年 / 37卷 / 04期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性质及承担主体

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性质及承担主体

杨海

[1] 广西大学法学院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 / 37卷 / 04期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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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应由何主体承担的裁判观点较为混乱,存在由被告承担、由原告承担及由双方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裁判分歧的背后是不同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定性的差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既不属于诉讼费用,也不应认定为违约损失,而应定性为财产保全担保成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性质决定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应为原告,这符合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功能预设,也是原告理性衡量诉讼风险与预期收益以降低诉讼成本的结果。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功能较弱及财产保全错误认定困难的背景下,这有利于平衡双方诉讼地位,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成本负担诉讼费用违约损失

参考文献

共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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